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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从10月22日国家楼市新政出台后,购买改善型普通自住房可享首套房待遇的政策备受关注。然而如何认定购买的二套房为改善型普通自住房却遇到困难,致使该政策迟迟不能落地。记者了解到,在昨日《济南市保持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意见》中,“济南版改善型普通自住房”认定标准现身,这对改善住房条件的市民来说是个好消息。
今年10月22日,国家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在新出台的政策中提到,“金融机构对居民首次购买普通自住房和改善型普通自住房提供贷款,其贷款利率的下限可扩大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.7倍,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20%。”
不过政策虽然颁布,却迟迟不能落地。关于改善型普通自住房的认定成了拦路虎。昨日济南市出台了《保持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意见》为济南市的改善型普通自住房提出了具体的界定标准。
《意见》中提到,“对首套住房人均建筑面积未达全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标准,为改善住房条件购买第二套住房时,可比照首套自住房贷款政策执行。家庭中年满18周岁子女购买本家庭第二套住房,可比照首套住房贷款政策执行。”
根据济南市政府的统计数据,济南市2007年城市人均住房使用面积为21平米。城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虽然没有正式对外公布,不过根据济南市申请经济房的标准之确定方式可以看出,城市人均住房面积的60%为申请经适房的标准,该标准在今年为17平米,由此可见,济南市2007年城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28平米左右。
按照这一标准,如果济南城市居民首套房人均住房面积低于28平米,即可在购买改善型普通自住房时享受首套房购房待遇。可享受的具体优惠政策包括,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,首付降至2成,契税税率暂下调到1%,暂免征收印花税,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优惠利率下限扩大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.7倍,2009年底以前免收房屋登记费;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,5年期以下(含)由现行的4.32%调整为4.05%,5年期以上由现行的4.86%调整为4.59%。
与此同时,家庭中年满18周岁子女购买本家庭第二套住房,可比照首套住房贷款政策执行。对出售自有住房,1年内重新购房的,按照购房金额相应退还个人所得税纳税保证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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